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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回到家,就在思考甄总提到的案件问题,我是个典型工作狂,于是在21点附近,让她把案件资料发来,并做了个案件分析和应诉方案。
一、基本事实
J公司认为D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给J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并造成客户混淆和流失;J公司认为D公司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侵犯了J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故要求D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J公司是否具有请求贵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权?
2、D公司是否侵犯J公司的专利权?
3、如果构成侵权,J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金额是否会获得法律的支持?
三、案件分析
(一)J公司是否具有请求D公司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权。根据目前J公司提供的证据分析,J公司对涉案的几项研究成果均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权,所以J公司具有专利权,若相关侵权人侵权成立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D公司的行为是否侵权J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故对实用新型专利权进行侵权判定时,应
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即应当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只要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就应当认定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因此,对于D公司被诉产品是否构成侵权,还需根据产品本身,并借助有关技术人员,对应J公司专利中“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对才能最终得出。
(三)J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金额是否具有事实法律依据。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
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专利侵权的赔偿的数额标准具有先后顺序;
1、按照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2、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
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J公司单个专利请求D公司承担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应当由J公司举证证明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达到了100万元,如无法举证证明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具体金额,人民法院可以参照J公司与第三方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合理数额,如果均无法确认时,人民法院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判定赔偿数额。
四、建议
(一)最优方案之一:以专利无效为由进行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侵犯实用新型、外
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的规定,可以在诉讼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主张J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不具备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从根本上否定J公司的请求权基础,同时申请法院中止审理,可以争取更多时间收集证据以及和对方谈判。
(二)最优方案之二:以现有技术为由进行抗辩。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七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
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通过积极收集在J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在其申请专利权之前就已经被公众所知晓了,以此证明J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属于
现有技术,D公司司的行为属于使用现有技术,故不构成侵权。
(三)最优方案之三:以不存在侵权行为为由进行抗辩。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所以在对实用新型专利权进行侵权判定时,要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即应当以J公司“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只要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就应当认定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同时还可以通过举证证明D公司制造、销售的设备涉及的专利技术均系自行研发的,且所设计的实用新型技术均获得了专利权证书,故不存在侵犯D公司专利权的情形。
(四)次优方案:以不存在侵权主观故意为由抗辩。这是假设即使存在侵权行为(在没有对比前,没有判决前需要做好所有可能假设),也不存在主观恶意,避免法院判决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此外,建议同步收集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涉案侵权设备的销售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金额、销售利润等),如果销售的设备获得的利益远低于J公司主张的金额,可以将销售数据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作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数额的参考,以避免法院判决承担更多赔偿责任。
特别说明:因J公司在立案时提交的证据仅为立案证据,随之案件审理,双方均会为各自主张补强证据,我们也将根据案件审理,调整诉讼方案。
以上方案做完发给甄总,看时间23点了,也没等回复,洗漱完毕就睡觉。躺在床上想:这还没开工资,就进入工作状态了?迷迷糊糊进入睡眠。